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
(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之间最终将形成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网络。15[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和实践,行政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已成为一项核心的期待目标新公共管理强调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方面强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34我们可以对参与、协商机制等在行政过程中发生作用的机理作如下简单的描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者指出,严格程序化的民主只关心意见的表达和聚合,强调通过多数原则形成公共决定,而这将损害民主的理性交流功能并导致对程序中少数人权利的合法挤压。近几年来中国价格听证会广受诟病的现实已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虽然在结果意义上,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只有在符合更高层级的宪法和法律时才能发生。这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型行政使传统上的行政与政治的界限日趋模糊化。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地方对中央的影响和决策参与的方式、途径也不尽相同。
但上述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采用法律允许的地方居民大会、公民投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民直接参与。但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的总原则,在实践中贯彻得不够理想,这与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缺乏法治建构有关。具体说来,如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依法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参与全国人大的立法、人事任免或重大事项的决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处于非法制化的状态,这既有宪政制度也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几次大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政策、行政措施来实现的。(三)强化法治观念,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建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中央与地方关系也作过多次调整,加强了中央权威,也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但总体上看,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法治化程度不足。
所谓联邦制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州不是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地方制度的比较研究表明,即使在现代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个别地方,存在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倾向。在英国、西班牙等国家,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外,中间还有地区政府,而地区作为次中央级,既不是联邦成员也不是地方。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分配、职能的配置,需要中央、地方双方的民主协商和决策的共同参与,特别是地方对中央有关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利益表达。2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结构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摘要:宪法文化作为人们对宪法的信仰、理念和情感,以及受此影响对宪政制度的选择,对一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有深刻影响。5而在有的国家,地方自治并不限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还包括居民的自治。
在联邦制国家,政府有三个层次:地方政府在政府机构体系中位于底层,中间部分则为中间政府(州、大区、省),全国性政府位于最高层。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应是充分和独享的,即使宪法或法律授权中央政府或区域性政府干预地方政府事项时,地方政府也应保留提议和决定的权利。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为例。同样,在俄罗斯,地方自治,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自治形式。
在世界范围内,应按联邦制或单一制有所区别地理解政府间关系: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结构和政府间纵向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亨廷顿指出: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的更平等的分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仅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更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一种基于法律并严格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地方政府对不专属于任何其他政府也不完全排除地方政府权能的任何事项,应有自主管理的一般性权利,且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及改变这些职能的程序应由宪法或法律规定之。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不仅存在单向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和指导、帮助关系,而且也存在地方对中央的影响和对中央决策的参与关系。8但也不尽然,有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其宪法也规定了地方分权。
但不同国家结构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不同。(三)法院:国家的抑或地方的?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审判权、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
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提出两院制的制度设计,建议名称上采用地方院和社会院的提法,但后来的工作进程表明,两院制方案没有被采纳。其二,这些地理区域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参与处理当地的事务。
(二)构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一种现代文化体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中央依法授予的,主要是指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特别行政区事务的一种权能,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体现了行政主导。
1中央集权的传统观念的盛行和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的一大障碍。……在政治生活中,才会搞中央中有地方,地方中有中央,造成法权观念的模糊。虽然在《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对中央与地方权限作了原则划分,但过于笼统,仍存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模糊和中央与地方财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逐步落实宪法的有关原则,通过宪法或宪法相关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行政、财政等界限,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到主要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转变,并依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
我国长期实行封建专制制度,逐步形成了传统政治文化,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就是一种中央集权文化,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被看作是西方宪政的理念和制度,而且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托克维尔一百五十多年前有言: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7。
在其他联邦制国家,纵向府际关系也是指联邦、联邦成员(州、共和国、邦等)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孙隆基分析指出:中国人是用中央‘地方化、地方‘中央化的配方来达成‘天下大治的。
丹尼尔·埃通加·曼格尔说:文化是制度之母。但是在我国学界,多将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与地方,或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federal government)与各联邦成员,都理解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认为地方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下的第一级地方政府,在中国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就是州政府。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状态,其表层含义是一种国家治理模式,深层含义则是一种体现治国理念的文化精神。其三,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产生法院、检察院的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权和监督权,并没有因此改变其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属性。换言之,西方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全体居民组成的自治团体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固有的权利和责任,参与自治事务是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下列范畴加以辨析。
同时,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制度安排。对中央和地方共有职能,中央政府主要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执行权,地方政府主要行使管理权和执行权,做到责权一致。
1993年《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二条规定也明确了地方自治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
现行《宪法》没有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那样分别按中央与地方分类,而是将法院和检察院单列一节,并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0在我国目前采用两院制存在宪法体制的困难的情况下,应按照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的影响力和对涉及地方的中央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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